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告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按照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2023年8月至10月,将在全师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行动,集中排查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以外的文字、商标、标识或者以其他方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重点检查以下几种情形:

    (一)以“一号多名称”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已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名称以外的其他名称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产品名称的文字,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名称产生误解。

    (二)以“一号多商标”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三)以“一号多主体”形式套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的情形。通过在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相关词语,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自通知之日起至2023年8 月31日为企业自查整改阶段,请辖区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对照《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自查整改情况表》开展全面自查并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各化妆品注册备案人应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和第五十条规定,及时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自查整改阶段后,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针对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以及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按要求上传产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仍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特别提醒: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要求。一个注册或备案的产品只允许有一个确定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包括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不得加载已注册备案名称之外的其他商标或标示引人误解责任主体(代表企业的logo除外);标签标注的责任主体是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不得违法标注“监制”“出品”“品牌授权人”等。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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