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于2023年6月9日发布1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师(市)1家食品生产单位。现将问题样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犁美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撕果木风干大鹅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经营的手撕果木风干大鹅(生产企业:伊犁美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地址:新疆伊犁金岗镇西二路怡和社区冷库,生产日期为2023-03-16)进行了抽样,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实测值为200m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经核查,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经营的手撕果木风干大鹅系伊犁美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同批次手撕果木风干大鹅共计生产300只,现场检查时库存剩余10只。该企业于2023年6月16日从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召回同批次产品11只,2023年6月19日从伊宁市才登食品销售店召回同批次产品5只,并于2023年6月20日自行送检同批次产品及使用原料23份,检验结果显示:仅有从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召回的送检样本检验亚硝酸盐结果为不合格。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予以立案,经调查:1、该企业自行送检的原料、备样、召回产品均合格,仅从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召回的同批次产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该企业提供的自行送检的风干鹅检验检疫报告:编号WT12023001476、编号WT12023001477(共计2份,检验项目均为挥发性盐基氮),结果显示企业留样产品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12mg/100g,伊宁市兰强食品商行召回产品的挥发性盐基氮含量为22mg/100g;3、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企业无主动使用亚硝酸盐的痕迹,无主动添加含有亚硝酸盐配料的痕迹;4、2023年8月5日,我局委托新疆华博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同批次留样产品进行抽检,(编号:DBJ23660400846000004,编号:DBJ23660400846000005),华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8日出具检验报告2份(编号:2023-HBJC-BG-1589,编号:2023-HBJC-BG-1590),报告显示该企业留样及召回产品亚硝酸盐含量检测为合格。
上述证据无法证实伊犁美膳坊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无法认定违法行为,因此我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经分析,存在流通环节保存不当,造成蛋白质腐败导致亚硝酸盐升高的可能。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