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铁拳行动(食品安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一、某连队自家院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七十七团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发现某连队自家院内从事菜籽油生产经营活动,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在其加工区储油桶中可见有散装菜籽油。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笔录》,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批准,依法对涉案场所实施了查封,于113日批准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元。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存在,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逃避监管会产生大量的安全隐患,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公平竞争氛围。

    二、海鲜店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可克达拉市海鲜店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冻柜内放超过其标称的保质期的食品11件(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批准,执法人员当场对超过保质期及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食品采取现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人员次日再次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发现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的食品已被当事人转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拒绝、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是对法律的漠视,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生产经营单位只有牢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守住法律红线,对得起消费者,否则只能被消费者和市场抛弃。

    三、某生鲜配送批发有限公司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霍尔果斯某生鲜配送批发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店内左右两边靠墙一列货柜第四排货架上摆放有8瓶(袋)已超过保质期食品。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进行了扣押,经批准,立案查处。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过期食品;2.罚款2000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尽管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然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市场流通,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收到侵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一方面是保障大众舌尖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是对辖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四、巩留县某大肉批发零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第四师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巩留县某大肉批发零售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外销售的19.7千克猪肉未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动物检疫合格印章,经营者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批准,立案调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2.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3.罚款135000元。

    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关注的焦点,猪肉是生活中我们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在市民菜篮子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位置,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不仅能对猪肉经营者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更能有效防止问题猪肉流向餐桌。本案的查办,警醒了食品行业的从业人员应严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说,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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