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名称 |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师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法人和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水厂土地使用证明(文字说明并盖公章); 四、生产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七、卫生设施清单; 八、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十二、水处理及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和运转情况; 十三、水质净化消毒的工艺流程设施; 十四、各功能区的照片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生活饮用水卫生行政许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