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所以及必要的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设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师卫生局规定的其它条件。 |
申请材料 | 一、卫生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租房协议; 三、法定代表人资料证明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书,个体业主需提供身份证、待业证明等; 四、申请单位名称工商局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卫生设施、设备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用途、卫生设施位置、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六、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七、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等; 八、有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九、有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制度; 十、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文化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企业预先审核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一、各类客用化妆品索证(定点采购点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单复印件等); 十二、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单; 十三、水厂各功能区照片; 十四、师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
收费标准 | 许可不收费(审验评价另计费) |
受理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