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类型 | 承诺件 |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行政许可 |
受理条件 |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医学影像科诊疗项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申请材料 |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与放射防护质量控制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六、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七、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名单; 八、放射防护责任制、规章制度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九、放射诊疗设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目录的,应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 十、 师卫生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时限 |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 |
放射诊疗卫生行政许可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