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产业引导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师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子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引导社会资本投向重点产业领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兵团财政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新兵办发〔201636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414号)等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新疆可克达拉汇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母基金”)是由师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兼顾效益性的基金,新疆可克达拉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出资代表,代师市财政履行出资义务及对外股权投资职责。母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筹资、专业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或项目通过设立子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子基金重点投向师市医药、纺织、农产品精深加工及食品加工、酿酒、煤电、化工、电子信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文化旅游、现代农牧业、现代商贸物流等重点产业和领域,以及其他经母基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投资方向。

二、子基金分类

根据子基金的出资主体及投资标的数量不同分为三类子基金,分别是园区子基金、产业子基金以及定向子基金,三类子基金均采取市场化机制运作,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等相关约定进行募集、投资、管理和退出。

(一)园区子基金园区子基金是联合师市园区的财政、国资共同合作设立的子基金,这类子基金专注于师市园区的发展,可直接股权投资于有助于园区发展的产业项目,为园区提供资金支持和资源整合,推动园区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

(二)产业子基金产业子基金是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方及产业方共同合作设立的子基金,这类子基金可用于投资某个产业领域的非特定产业项目,以完成属地协同投资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产业政策导向和投资机会,确保资金的有效配置。

(三)定向子基金定向子基金是通过引导、吸引社会资本方产业方共同合作设立的子基金,这类子基金通常针对特定的项目进行单一投资,通过精准的资金注入来推动关键技术的发展或市场扩张,从而促进特定项目的成长和竞争力提升。

三、子基金管理人要求

园区子基金管理人由园区向母基金推荐,产业子基金及定向子基金由子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申请,母基金管理人应当综合考虑管理机构核心人员、管理水平、股东背景、募资能力、项目资源等因素对子基金管理人开展尽职调查。

选聘的子基金管理人应不低于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具备良好的资金募集能力;

(三)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含)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四、子基金设立和投资要求

母基金参股设立子基金或对已设立基金增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地:子基金原则上在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注册,对师市有重大产业导入、关键技术引领或显著资源整合作用的子基金经母基金联席会议同意可以在其他地区注册。

(二)存续期限:园区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产业子基金及定向子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确需超过该存续期限的,需经母基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三)母基金出资比例:母基金出资子基金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40%(对单一子基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母基金认缴规模的20%),联合其他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共同出资比例不高于子基金认缴规模的60%;对社会效益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子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报母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后可适当调整出资比例。

(四)子基金投资比例:子基金对单一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该被投项目总股权或出资的30%

(五)属地协同投资比例:子基金投资师市辖区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母基金投资额(母基金投资额,是以子基金存续期内其投资基金的实缴出资额计算)的1.2倍,以下情形均可认定为投资师市辖区的资金:

1.子基金投资师市辖区的资金,是指被投资企业的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或者主要产品研发地位于师市辖区范围内;与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位于师市辖区范围内;被投资企业在获得投资后,在基金存续期限内将注册地、重要生产经营地、主要产品研发地或者与生产经营关系紧密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设立或迁入师市辖区范围内;基金存续期限内,被投资企业被师市辖区内注册的企业收购。

2.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投资于师市辖区内已有企业的资金计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新增股本方式投资本地已有企业的,若为非控股投资本地企业的,以投资额计算投资金额;若为控股投资本地企业的,以投后所控股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的净资产额与企业实收资本额孰高计算投资金额。以投资新增固定资产在本地投资的,以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投资金额。

3.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通过投资活动吸引外地企业迁入师市辖区内或在师市辖区内新增投资项目、新设企业的,子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发挥主要作用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相关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以企业迁址或新设公司当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的净资产额与企业实收资本额孰高计算,或以新增项目投资额计算。

五、子基金设立和管理程序

园区子基金及定向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母基金委派代表,并设置一票否决权,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产业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母基金按市场化原则派出代表或观察员,监督子基金的投资和运作。

(一)园区子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程序

1.经开区及兵团分区应组建子基金联席会议,负责对子基金设立方案、投资项目进行研判审批;对于项目投资、项目退出等重大事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向子基金联席会议报批后予以执行。

2.由园区向母基金提交园区子基金方案、推荐子基金管理人。

3.由母基金管理人预先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并组织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财务、法务等尽职调查,并形成相应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通过后母基金按规定程序上报母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审批;如母基金与子基金管理人为同一家机构,在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及程序合规的情况下可以豁免尽职调查工作。

4.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设立、协会备案、投资运作及退出工作。

(二)产业子基金及定向子基金设立和管理程序

1.子基金管理人向母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并提供子基金管理人情况、基金设立方案等相关材料

2.由母基金管理人预先审核子基金设立方案并组织对子基金管理人进行财务、法务等尽职调查,并形成相应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通过后母基金按规定程序上报母基金联席会议进行审批

3.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子基金的募集、设立、协会备案、投资运作及退出工作。

六、子基金退出

(一)子基金应在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基金合同中载明基金的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时,适时通过股权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回购以及解散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二)子基金门槛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退出时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一年期LPR)上浮100BP,特殊情况经母基金联席会议审议决定可适当调整。

七、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加强子基金风险防范,以合伙协议、章程等多种方式提前对子基金投资风险进行防控。

(二)母基金管理人和子基金出资人共同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如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子基金管理人的合作

(三)母基金管理人督促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人、项目企业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每季度结束后20日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将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与风险防控措施、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报母基金管理人,经母基金管理人审核后报母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要向母基金管理人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母基金管理人审核后报母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若母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质量、独立性或合规性存在异议,有权要求子基金管理人更换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

(四)子基金投资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子基金管理人应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向母基金管理人报告。母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母基金管理人关于重大事项的反馈报告后应及时向母基金联席会议报告备案。

八、附则

(一)对子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各相关部门、人员在子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尽职履职到位,审批程序合法、合规、完整、有效,无违纪违法行为,经核实确因投资项目难以预见等因素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造成损失的,按照《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尽职免责实施细则》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予以容错免责。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