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师市政府购买服务行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兵财综〔202231)要求制定了《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115日至124日,为期30天,如您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dss_zck@163.com(邮件注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字样),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515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邮政编码:835219),信封上注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字样。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115

 

关于印发《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一、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二、各级国家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三、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五、《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六、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七、师市部门指导性目录的调整,应按程序报师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目录》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师财综〔202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