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102号令)、兵团办公厅《兵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17〕5号)和兵团财政局《兵团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兵财综〔2019〕5号),制定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至12月4日,为期30天,如您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dss_zck@163.com(邮件注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字样),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515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邮政编码:835219),信封上注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字样。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5日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本级政府向社会
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师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建立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根据兵团《兵团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程规范(暂行)》(兵财综〔2019〕5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把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及合同等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实施规范化流程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预算管理、实施购买、合同约束、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程序,建立衔接顺畅、规范有效的一体化流程。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规范化流程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安排、有序实施。充分发挥机关部门的主导作用,探索多种有效方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应当从既有预算中安排,突出公益性和公共性,重点考虑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的领域和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二)积极稳妥、讲求绩效。政府购买服务要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参考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三)公开公正、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购买内容、市场发育程度和供应商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合同履约、择优确定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履行、变更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师市各级党政机关、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划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也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从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同步编制、同步审核、同步批复。购买主体依据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按履职需要和社会公众需求等情况,梳理项目支出明细,确定本部门年度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连同部门预算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购买主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应当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实施购买服务作为申请增加本单位预算支出的依据。购买主体应当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专业咨询评估机构、专家等专业优势,结合项目特点和相关经费预算,综合物价、工资、税费等因素,合理测算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第十条 购买主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支出情况,明确具体金额和购买方式;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范围的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按照政府购买指导性目录范围内的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一条 师市财政局对照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或具体实施目录,结合部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对部门报送具体项目预算组织审定。并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与部门预算同步批复到预算部门。
第四章 实施购买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服务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合理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三条 以合同制形式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并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政府购买服务,具体运作方式和基本程序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兵财库〔202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按照公平、效率原则通过兵团电子卖场采购也可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第十四条 凭单制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通过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或政府采购择优方式,确定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同时作为承接主体,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具体供应服务机构。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下达后,对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及时在“政采云平台”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合理、均衡地执行政府采购计划。
对分散采购限额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依法依规设定资格条件,从不少于三家服务供应机构中择优选择服务供应机构作为承接主体。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主体按规定程序确认后,购买主体应与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师市财政局对服务合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并备案服务合同,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纳入政府采购的,合同签订、管理、备案等,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由购买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要求,绩效目标指标权重,以及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组成。
第十八条 购买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师市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承接主体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 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年度预算执行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涉及预算调剂的,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前,购买主体应当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并在合同和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期限内,购买主体要加强对项目绩效执行的监控,定期要求承接主体对绩效目标及指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分析并提供监控结果。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购买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推行第三方评价。师市财政局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师市财政局对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绩效、财务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不规范使用资金的行为和购买程序,根据具体情节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对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发现承接主体存在偏离目标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根据承接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信用管理体系。承接主体建立内部监管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加强内部调度和审计,保障合同如期履行。
购买主体主管部门应指导本系统其他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强化立项指导、日常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合理使用,防止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现象发生。对失信惩戒主体,视其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和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会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七条 年度政府购买服务具体实施目录公布后,购买主体应通过兵团政府采购网和部门门户网站等互联网形式,及时公开拟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性目录、具体项目、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具体服务需求等信息。纳入政府采购的,公告时间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通过部门网站和兵团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告购买结果、合同执行、跟踪督导情况、绩效评价方案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通过部门网站和兵团政府采购网及时公开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承接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经验交流等信息。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流程规范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流程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