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有效盘活利用资产,师市财政局结合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草拟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731日至86日,为期7天,如您有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至dss_zck@163.com(邮件注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或者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可克达拉市镇江西路1515号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邮政编码:835219),信封上注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意见”字样。

 

附件: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4731



 附件: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师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透明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新兵发202423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师市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政法机关、社会团体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在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且直接支配的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法调剂使用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出租方式包括单位出租和委托代管方式出租。

第四条 资产出租的范围: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构筑物等不动产,设备、家具用具等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出租国有资产管理,经集体决策后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师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团财政局(所)及产权主体单位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及备案。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无法盘活的房屋构筑物、设备、家具及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可委托给经师市、各团授权批准的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出租管理。

 拟出租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待权属界后再予以出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师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师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制度,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备案和监督、指导国有资产出租工作。

第十条 师市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和监督师市本级办公用房出租工作;师市本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组织实施和监督,按照权限审核或审批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第十 各团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团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的组织实施;各团财政局(所)审批及监督国有资产出租事项。

第十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出租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履行对出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管理的国有资产,按程序委托代管后,由受托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责任主体,负责受托资产出租行为的可行性论证,按照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对国有资产完整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的审批权限

(一)师市审批事项

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经师市财政局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师市确定。

(二)师市党委办公室负责审核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出租事项。

(三)师市财政局审批事项

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大于300万元小于800万元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师市财政局审批。

(四)师市主管部门审批事项

师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账面原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并在审批通过后10日内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五)各团财政局(所)审批事项

各团财政局(所)负责审批本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事项并在审批通过后10日内报师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经批准出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账面原值1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产权单位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租。账面原值10万元以的国有资产可通过政务网站等公众媒体平台公开招租,最大限度让群众知晓。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出租价应以同期同类资产出租市场价作为参考,经评估询价等方式确定。对单项年招租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单项资产年招租金底价低于10万元以上的,可以选择市场询价或评估等方式确定。采取评估方式确定底价的,评估报告应报审批机构备案。

出租单位一般不得对承租人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应在出租申报时作特别说明。

第十 公开招租没有报名者的,原则上在评估有效期内应以原评估值为底价再次进行公开招租。如在规定公告期内无人参与竞价的,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含90%)范围内设置新的租赁底价再次发布公告。

十八 以下情况可采用非公开招租方式:

)招租项目涉及公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由预算单位自行组织采取邀请招租方式,通过询价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承租人,也可委托具有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招租

(二)租赁期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租赁。

(三)经师市批准的其他不适合公开招租行为。

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提供材料如下:

(一)资产出租申请文件,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情况及使用情况,出租原因,对承租方的行业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

(三)拟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项目竣工资料、记账凭证和固定资产卡片等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资产不存在已被查封、冻结或法律纠纷的情况说明;

(五)拟出租资产的市场询价记录或评估报告;

(六)行政事业单位同意出租的集体决策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资产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5年,对出租资产面积较大、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且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国有资产租赁,可由产权主体单位、受委托资产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及师市财政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师市批准增加租赁期限;各团经财政局(所)审核后,报团党委批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出租期限大于3年的,可在约定租金增长幅度,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 租赁期满后,出租单位应重新履行出租程序,若原承租人有意向续租,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于他人承租该资产的权利。

第二十 资产出租合同应由出租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应包括:标的名称、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间、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出租合同不得约定免租期。

租赁期内的水、电、暖及物业管理等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第二十 资产出租后,仅限合同协议的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不得再以各种形式将资产转租、转让或调换使用,不得改变出租资产使用用途等。

第二十 房屋构筑物等资产出租的承租方需对承租资产进行装修改造的,应当与出租单位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终止后的处置方式,出租单位原则上不得承诺认购、折价收购承租人的装修改造费用。

第二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出租合同签订后10日内填报《国有资产出租情况备案表》,及时向主管部分及师市财政局及时备案,并由产权单位登记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出租资产信息。

第二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或存在法律纠纷;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资产;

(三)产权有争议的资产;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资产;

第二十 出租单位应当履行出租资产的监护职责,发现承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有必要应及时终止合同,对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租赁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或终止合同的,出租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保护国有权益不侵害,并将有关情况报原审批情况备案。收取的违约金视同租金管理。

第四章 租金收益管理

二十八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服务费等有关税费后,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九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合同及时收取租金,定期对资产出租收入进行清理,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五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师市本级主管部门、团场财政局(所)应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 有下列行为单位及责任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审批,擅自出租国有资产的;

(二)未经审批,擅自降低出租底价或变更出租期限的;

(三)故意拆分资产租赁期限、面积等以规避审批的;

(四)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出租国有资产的;

(五)隐瞒、滞留、坐支、挪用资产出租收入;利用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出租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的财务会计管理,并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 公共租赁住房的出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十 各团连队社区资产出租需经过“四议两公开”后参照本办法执行;对于连队资产出租取得的使用收入,按照《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连队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师市财资管〔20233)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按本条规定审批,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 本办法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 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中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要求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申请表

2.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出租情况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