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制度,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实现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81号)、《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性手段,对财政投资项目的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政策性、技术性、经济(合理)性评估和审查,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师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师市财政局所属的师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担(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评审中心聘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评审,建立协审单位库,同时聘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家库。协审单位库由师市财政局通过公开征集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组成

第四条 评审范围

(一)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1.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2.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3. 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4.国有资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5需要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二)党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三)师市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使用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执行本规定。

凡使用上述财政性资金的机关(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均需接受师市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自行委托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否则结果无效,发生的有关费用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

财政性资金安排100万元以的项目,师市财政局授权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须在政府采购平台服务市场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板块中自行选择服务机构,并对其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师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工程结算进行抽查和复核,若误差率在±3%以外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处理,查出的重大问题造成资金浪费的将上报师市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条 评审内容

(一)项目概(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征收(拆迁)、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情况审核;

(七)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

(十一)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二)其他。

第六条  评审方式

(一)对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变更(签证)、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进行专项评审。

(二)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跟踪评审。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师市确定的民生实事群众关注度高、且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评审;对其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对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重大变更(签证)、结算、决算等影响财政性资金增减变化的重要节点实施评价与审查。

(三)其他方式。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确定评审项目。师市财政局职能科室根据师市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编制情况等,向评审中心下达委托项目。评审中心根据师市财政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评审内容和要求确定财政投资评审计划。评审中心根据评审计划组织实施。

(二)形成评审报告。评审中心按计划实施评审,形成评审初步结论,在征求建设单位对评审初步结论的意见基础上,经过论证等程序形成评审报告报师市财政局。

(三)评审报告执行。师市财政局对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批复文件转建设单位。师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应当作为批准项目立项、调整项目概(预)算,项目资金拨付、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和整改。

第八条 师市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业务工作;

(二)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业务,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审核批复(批转)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对不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进行抽查或复核;

加强对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管理、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按规定向接受委托任务的评审机构支付评审费用,评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九条 评审中心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要求,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三)对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师市财政局报告;

)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参与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五)建立评审报告的复核机制;

(六)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七)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八)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中心、协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九)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十)协助财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项目建设单位配合评审机构开展工作;

(二)涉及需项目主管部门提供资料的,应及时向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对评审意见中涉及主管部门的内容,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批转)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编制项目投资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并组织内部审核,对符合财政投资评审要求的项目及时送审;

(二)按评审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者取证的材料,应当向评审中心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对财政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累计变更超过概(预)算10%的,对变更部分重新评审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自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确认,不影响评审结论的生效;

)根据评审结论办理概算、预算审批;办理招投标,控制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经济合同中,明确评审方式、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评审费用的支付约定。协助评审机构对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的评审费用予以催缴,必要时进行扣款处理

(八)认真执行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 协审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评审中心委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师市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师市财政部门(评审中心)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管理评审档案;

(五)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评审中心、协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透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情况;

(六)不得向项目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罚则

(一)对协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

1.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时间要求未出具评审结论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资格,且在下一个协审机构库采购年度内不接受其报名;

2.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的,财政部门将不予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资格,且在下一个协审机构库采购年度内不接受其报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被追究责任的中介机构和评审人员按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纳入相关信用评价体系;

3.拒绝接受评审中心业务委托、未经师市财政部门同意将评审业务转包或分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一经发现,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资格,且在下一个协审机构库采购年度内不接受其报名。

(二)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财政投资评审义务,造成财政投资项目重大资金浪费和投资决策失误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在评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财政局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