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的通知

兵团机关各部门、院校、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文件 的编制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兵 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

兵团财政局

2022  1 20 

 

 

 


附件:

兵团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要点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文件 的编制工作,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 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 投诉办法》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兵 团实际,制定本要点。

一、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  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符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应当合法、规范、完整、表述清晰、 准确和无歧义,采购文件是招标过程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完整性和严谨性直接影响采购工作的质量,也是采购成败的关键。

二、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  )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  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预算、  资产和财务等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并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 ─2─


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

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不得擅自提高标准进行奢侈采购.

(  ) 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 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 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根据调 查的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并进 行价格测算。

以下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形成书面记录: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 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 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 服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确定采购需求前至少10个工  作日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限不得 少于5个工作日;

3.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 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采购单位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的其他采购

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 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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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 ,可以不再重复调查.

( ) 采购需求内容包括: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

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需执行的相关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需满足的质量、 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 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标的的验收标准、其他技术、服务等;  以及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 )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不得存在倾向性、排他 性、歧视性条款和不公正、不合理要求,不得指定品牌、型号 或特定供应商,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技术指标作为采购需求; 不得以"知名"、"一线"、"同档次"、"国产品牌"和"国际品 "等不明确的语言表述。

三、采购文件主要内容

(  ) 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采 购项目预算、采购需求、评审方法和标准、合同格式、供应商 响应文件格式等内容。

(  ) 采购文件中应准确界定采购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项目 实施的原则确定。

(  ) 采购文件应依法设置供应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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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项目主要配置或技术需求等应当 由采购人提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合 理性提出修改意见,也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公开征询供应商 意见.对不合法或带有倾向性的,采购人应当纠正.

2.采购文件设置的条件应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 和实际需要存在关联性,售后服务应与采购项目有关,不得超 出采购项目的服务范围。

3.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以及涉及供应商股权结构、经 营年限、财务指标、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具体事项、特定金额 的合同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

4.不得将申请条件中有对企业规模条件作出限制的有关资 格许可、认证证书或者奖项作为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但法 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不得以要求供应商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限定供应商的所 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及所在地等条件,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市场 准入障碍,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 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7.非国家有关职能机构强制性的资质、资格、认证范围等 规定不得作为资格条件。不得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国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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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非强制的许可、认定、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 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

8.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实施要求,在采 购文件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未载明的,不得拒绝联 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提供各方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 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已参与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再单独作为 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人,也不得再与他人组成另外的联合体参 与同一采购项目的投标。

9.同一供应商可以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 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已为 采购项目提供了上述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 其他采购活动.信息化项目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息查询 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 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对 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税收、政府 采购、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以及不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 应商,应当依法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  ) 符合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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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文件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不得指向特定的供应商、 特定产品,至少应当有3家以上供应商通过资格性审查或符合  性审查.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属于单一产品采购的,提供 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按 一家供应商计算.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  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2.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 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核心产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3.符合性审查中要求供应商作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应当在 该条款前以"★"等醒目标识予以明示;凡打"★"号的必须完全 满足指标,要集中统一列入《实质性响应一览表》,供应商应 一一响应并提供相关证明,评审委员会应逐一核对确认.没有 标明的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凡打"★"号的必须完全满足指 ,至少应有不同品牌的三款产品满足该项技术要求.非实质 性的技术要求和商务条款,可规定允许负偏差的最大范围和最 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办法和评分标准.

(  ) 评审因素及标准

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 ,可以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 服务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评审因素应当


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若将业绩或相关人员配备要求作为评 分因素的,应与采购需求相适应.

2.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和采购需求对 ,不得以供应商响应文件情况横向对比评分.商务条件和采 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区间,并设置 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  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技术参数有具体数值要 求的,采购文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响应产品彩页、检验检测报 告、厂家使用说明书等证明材料,要求供应商在技术参数响应 表中标注产品实际参数数值,照搬照抄采购文件参数、不注明 实际数值者视为未响应。

3.技术指标应具有共通性、普遍性,可按国家的强制性标 准设置,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 产品或生产厂商;技术参数(如重量、尺寸、体积等) 不得设 定为固定值,需作出大于、小于等幅度或范围表述,参数范围  限定不得过窄;不得以协会及非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结  果作为技术参数标准。

4.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 条件,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内容、 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原则上要设置价格评分.执行 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 评审因素.在协议供应等类似项目中无法确定价格的,可不设 置价格评分。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且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货物项目 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 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政务信息系统采购货物的, 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应当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 总分值比重应当为10%.

6.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商务分权重不得高于技术分权 ,项目经验分值不超过商务总分的25%,现场演示(含提供样 ) 分值不超过总分值15%,与项目无关的资质不得作为评分因 素。

商务评审因素一般包括供应商的人员资质、经营状况、企 业信用信誉、业绩、履约能力等。技术评审因素一般包括对招 标文件的响应程度、项目实施能力、质量控制、保障措施、项 目实施计划或交货有效性、科学性及严谨性等。

(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 .采购人确需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 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 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 ,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招标文件应当


载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将按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 验收的参考。

( ) 评审活动开始后,采购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不得再 擅自进行修改、调整和补充,尤其是评审方法、评审程序、中 标成交标准、实质性条款等内容.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情况, 分轮次对采购需求和谈判要点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谈判需按 照先商务和技术条件、后价格的顺序进行。如谈判小组没有对 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增加新的需求,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 一轮报价。

( ) 评审委员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 ,各成员得分均应汇总计入.对采购失败的采购项目,评审 委员会应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响应无效:

1.供应商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条件;

2.采购响应文件没有按采购文件的要求盖章或签名; 3.供应商不符合资格条件;                       4.采购响应文件提供虚假材料;

5.采购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采购文件中带"★"号的实质性 条款或指标;

6.供应商报价不确定或超过采购文件中列出的采购预算 (最高限价);


7.联合体的供应商未提交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 8.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9.评审期间,供应商没有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经授权 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采购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

10.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其工作 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正;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响应无效的其他情形.采购 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评审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 查时发现供应商有实质性不响应采购文件的,应告知供应商并 说明理由。

( )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可以对已发出的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 ,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如确需改变采购标的和 资格条件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四、采购文件应体现政策功能

(  ) 政府采购原则上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人如果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需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获批 后需在采购信息公告和采购文件注明,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 定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因信息不 对称等原因,有满足需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的,不得对拒绝 国内产品投标、响应,不能在评审中歧视国内产品.为避免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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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投诉,招标文件应当备注进口产品的定义,并明确要求投标 人在"货物清单"中注明所投产品是否为进口产品。

(二) 实施采购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时,应当依据国 家相关部门公布的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 强制采购.对属于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要求应作为实质 性响应指标,不再享受评审优惠.

(  ) 采购文件应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  法》的规定通过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 微型企业) 除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以外,对于小型、 微型企业,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给予其相应的价格扣除或评  审加分。

五、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是采购文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采购合同 条款应明确规定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 条件及时间、争议处理规定、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的权利和义 务等内容,并应与采购文件及投标(响应) 文件一一对应,确 保合同履约执行。

六、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  )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合法、真实,充分公开,内 容一致。兵团政府采购网为兵团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


( ) 邀请招标及其他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政府和社 会资本合作项目采购资格预审公告,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采购流程应当 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 ) 公开招标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 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竞争性谈判项目, 自竞争性谈判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 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项目,自询价文件开 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工 作日(不包括网上竞价) ;竞争性磋商项目,自竞争性磋商文件 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 少于10日.采购流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时间节点进行,不 得随意提前或推后。

(  ) 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自信息公告发 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除招标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 以外采购文件提供期限为自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供应商递 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一天止。

( )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 预审文件,以及采用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的竞争性谈判文 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原公 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 供应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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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竞争性 谈判、询价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或者提交竞 争性磋商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个工作日前,发布更正公告 并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上述时间的,应 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的截止时 间。

七、供应商权利救济指引

(  ) 采购文件应载明供应商询问的途径、接收质疑函的 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采购文件应按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标明受理投诉的为同级财政部门。

(  ) 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重视处理对采购文件 编制中提出的检举、控告,做好解释、协调工作,指引供应商 依法向采购人同级的审计、监察或财政部门反映。

八、其他要求

(一) 招标文件售价.实行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代理 机构应当在兵团政府采购网上向投标人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 ;因特殊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实行线下采购的项目, 鼓励采购人、代理机构免费向供应商提供纸质采购文件,如若 收取,售价应该按照弥补制作、邮寄等成本的原则确定.

(二) 代理费用.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也可由采购人支付.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费用的,供应


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支付集中采购限额标 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 ) 专家评审费.专家评审费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供应商支付或者变相要求供应商支 付。

九、监督检查

(一) 兵团辖区的采购人和代理兵团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 机构应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编制采购文件和处理采购事宜。

(二)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采购人、政 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和使用的采购文件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 况予以公开或通报。

(三) 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完善采购文件内部控 制制度,采购需求制定、采购文件编制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 收、质疑投诉答复与操作执行岗位原则上应当分开设置。经单 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检查, 发现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编制采购文件,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采购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 任。

十、其他

本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若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发生变化,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