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连队财务管理 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团:

为加强团场连队财务管理,规范连队财务行为,调动连队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连队职工共同富裕,更好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师市财政局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兵财资管〔20232号)文件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连队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连队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财政局

202338

 

 

 

 

 

 

 

 

 

 

 

 

 

 

 

 

 

 

附件:

 

第四师可克达拉市连队财务管理实施

细则(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团场连队财务管理,规范连队财务行为,调动连队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加快推进连队职工共同富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资管〔20232号)等有关行政法规、文件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连队财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资产管理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  集体所有制连队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严格落实收益分享规定,不断增加集体所有制连队成员收入,逐渐缩小与连队职工收入之间的差距。

第四条  连队财务管理是指对连队占有、支配、管理的国有资产及发生的收支、结算、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的计划、核算、监督与控制。

第五条  连队应当合理使用资金,管理好连队资产,加强财务信息管理,完善财务监督,控制财务风险,实现连队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连队经济发展。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六条  连队财务和资产管理应当按照民主决策、自主管理、公开透明、支持公益原则,严格遵循四议两公开的决策程序规范管理。

第七条  连队财务管理实行连财团管连用模式,由团(镇)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算中心)代理核算记账,在团(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中按全民所有制连队集体所有制连队设置账套,分连队辅助核算。

第八条  在连队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前,由团(镇)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依法代行连队银行账户设立、经济合同签订、对外投资、涉税业务、档案管理等相关经济业务事项。

(一)团(镇)农业发展中心依法代连队设立银行账户(简称连队银行账户),分连队实行二级账户管理,具体业务由团(镇)核算中心进行核算。

(二)连队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投资和涉税业务的,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以法人身份代行对外签订合同或办理相关业务,农业发展服务中心与连队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相应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涉及以上对外合同、投资和涉税业务等事项的原始资料,由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管理,三日内将复印件交连队保管;连队与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签订的协议及以上对外资料的复印件由连队管理。

第九条  财政资金、资产使用和处置收入执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投资经营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部纳入连队银行账户管理,支出业务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单位资金支付模块支付。

第十条  连队财务实行报账制。在连队两委人员中指定一名报账员,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负责连队报账工作。

第十一条  连队财务管理工作接受团(镇)的领导,严格按照师市和团(镇)财政局(所)对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经济业务。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主体及职责

 

第十二条  连队财务管理工作应当在连队党支部的领导下,由连队职工(代表)大会、连队管理委员会、连务监督委员会、团(镇)核算中心和报账员按规定履行职责。重大财务事项决策执行四议两公开机制,并报团(镇)审核。

第十三条  连队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决议本连队年度财务预算、重大财务收支事项等;决议连队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处置等活动;对连队管理委员会、连务监督委员会年度财务管理、监督工作提出质询和改进意见;其他需要连队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财务事项。

第十四条  连队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承担连队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起草、执行本连队年度财务预算;负责建立本连队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向连队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财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定期公开财务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连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依法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连队两委提出连务管理建议,必要时可向团(镇)提出建议。

第十六条  团(镇)核算中心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按月向团(镇)财政局(所)报送连队财务收支情况。

 

第四章 财务收支及预决算管理

 

第十七条  连队全部财务收支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统一在师市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管理。预算编制工作要遵循勤俭节约、收支平衡、讲求绩效、统筹兼顾原则,与连队经济发展水平、收入状况适应。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和无预算列支。

第十八条  连队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资产使用收入、投资经营收入、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师市财政局向连队下达的两委薪酬补助、连队基本运转经费、其他转移支付资金及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财政资金。

(二)资产使用收入主要是连队所占有、支配、管理的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上交团(镇)纳入预算后,按一定比例返还到连队账户的收入。

(三)投资经营收入主要是连队所占有、支配、管理的资产、兵师支持连队发展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收益,以及进行生产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主要是指接受个人及其他单位捐赠的资金和资产。

(五)其他收入指除以上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十九条  连队支出包括两委成员薪酬连务运转经费,对老党员、贫困户和重病职工的慰问经费,公益事业支出,资产维修维护支出,投资经营及其他支出等。

(一)两委成员薪酬指边境和少数民族集聚团场连队两委个人工作报酬不超过7万元//年,其他团场连队两委工作报酬不超过6.5万元//年。连队党支部书记、指导员基础报酬按照上年度本团连队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7倍标准统一确定,连长按1.6倍标准确定、副职按1.5倍标准确定、其他委员按1.4倍标准确定。根据兵团两委薪酬调整规定,随时调整连队两委薪酬标准。

(二)连务运转经费指由兵团财政安排补助连队基本运转的资金。兵团重点维稳连队、边境和少数民族集聚团场连队运行费16万元/年、其他团场连队运行费14万元/年。主要用于日常运转支出、基层党组织建设、工青妇工作经费、维稳及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支出,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连队运转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报刊费、邮电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务费、宣传展板费、交通油料费、维稳值班人员伙食费、对老党员、贫困户和重病职工的慰问等各项支出。其中:维稳值班人员伙食费定额标准为不超过15//天,支出总额最高不超过基本运转补助经费的15%;交通油料费在《兵团连队基本运转补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以上两项经费不得直接发放给个人。团场可根据连队职工和两委人数等因素,对补助经费按不高于15%的比例,在连队间调剂安排。

(三)公益事业支出指为丰富职工群众文化生活举办的文化娱乐性活动、公益事业捐赠、公益事业管理费、公益事业性固定资产折旧及毁损(盘亏)等支出。

(四)资产维修维护支出指对连队所占有、支配、管理的公益性资产进行维修维护所产生的支出。

(五)投资经营支出指连队进行生产或销售产品、对外提供劳务或服务等经营,经营性资产的维修维护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

(六)其他支出主要包括借入款的利息、固定资产及物资盘亏损失、防汛抢险支出、赞助费、呆坏账损失、罚款支出等。

第二十条  连队财务收支预算通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后,纳入团场财政预算,经可克达拉市人大批准,团(镇)财政局(所)接到批复后,20日内向连队批复预算,连队按要求严格执行预算,并在15日之内公开连队预算。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批复下达前,连队可支出上年结转的支出、以上年同期预算支出数限额内本年度的必须支出和法律规定必须履行支付义务的支出,以及用于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根据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连队支出项目应按照师市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设置绩效目标、实施目标运行监控、项目预算绩效自评和科学运用评价结果,确保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二十三条  连队应严格执行财务支付审批流程。对预算已经明确到具体内容的支出,原则上连队财务管理委员会连长审签后,由连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签,最后由连队党组织书记、连队管理委员会指导员审签;书记、指导员和连长一肩挑的连队须同时由1名连队两委参与联审联签;需调整预算的,通过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团(镇)审核,并按第二十条规定流程履行审批程序;需细化预算的列支项目,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后,履行上述连队财务收支联审联签程序。连队所有支付业务在履行连队联审联签程序后,由团(镇)财政局(所)进行稽核,分管财政的团领导审签后支付。

第二十四条  连队财务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使用个人银行卡结算,严禁坐收坐支、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或设立账外账。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连队资金。

第二十五条  连队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编制。连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净资产变动表、现金流量表等。连队预算会计报表包括:预算收入支出表、预算结转结余变动表、财政拨款预算收入支出表等。

第二十六条  连队的往来款项包括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应付款项。连队应当对不同性质的往来款分类管理,定期清理,原则上不得新增,避免形成呆坏账。

第二十七条  连队应按师市、团(镇)财政局(所)要求及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提交团(镇)财政局(所)审核。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连队资产是指连队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连队国有资产纳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统一管理。集体所有制连队的集体资产由连队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连队调剂、购置、建设、租用等资产配置,以及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使用,应当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连队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等资产处置,参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连队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服务费等相关税费后的收益,以及连队资产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国库,团场安排预算时要将连队资产使用收入全额补助连队,连队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80%的比例补助连队。资产使用和处置收益主要用于连队公益事业及经济发展等支出。

第三十一条  连队要加强资产管理,不得以连队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应当定期(每年两次以上)对资产进行盘点清查,编制资产清理盘点表,落实资产增减变动、存放地点、使用或保管人及盘盈、盘亏等情况,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严禁形成账外资产。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连队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流动资产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连队依法依规对外投资或进行资产转让、发包、租赁等情形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价格。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连务监督委员会对连队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监督,负责民主理财和监督连务公开制度的落实。

第三十五条  团(镇)财政局(所)每年不定期对连队财务、资产和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开展财政监督检查,重点对连队各项收支和银行账户加强监管,强化预算约束和严肃财经纪律。

第三十六条  连队管理委员会是连队财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责任连队财务公开的组织实施。按照财务预决算、绩效管理等规定的时间、形式、程序和内容,公开财务活动情况信息和有关账目,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财务往来较多的连队,每月公开一次。团(镇)财政局(所)应当指导和督促连队开展好财务公开工作。

第三十七条  连队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师市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纪委监委、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及弄虚作假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团场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连队财务管理负面清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师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