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在贫困县全部摘帽、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新形势下,原中央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用途、支持对象、分配因素、政策目标等, 急需顺应新形势、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 接的任务要求,进行调整优化。

二、结构与内容

全章共有 8 条。第 1-4 条,主要是明确资金的主要用途、分 配方法、支持重点和项目管理要求,紧紧围绕过渡期的特点和巩 固衔接任务作出规定,与原办法相比有较大的调整;第 5-8 条, 主要是明确资金下达、监管责任、落实要求、生效日期等具体要 求,体现预算管理的统一规定,基本延续了原办法的相关内容。

三、办法条款

(一)调整资金名称。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名称调整为 ‚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原扶贫发展支出方向 调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

(二)拓展并细化资金用途。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 既拓展明确新的用途,又给地方结合实际细化具体用途留出空间,正面清单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 帮扶机制,将防止返贫摆在突出位置,从产业、就业等方面对监 测对象予以支持;对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继续对规划内的易 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兼顾 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群众发展生产和就业增收需求。同时,支持 对集中安置区‚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费用予以适当补 助;对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按照外出务工和返乡在乡的不同特 点,支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 次性交通补助,一年一次。对于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 继续通过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等方式予以支持。

二是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 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今年要达到 50%以上,到 2025 年 达到 70%以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 设施建设短板。用于支持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 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

三是其他相关方面。国家主要考虑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涉及方方面面,为避免频繁修订资金管理办 法,下一步,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要求进一步明确其他相 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 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负面清单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 还债务和垫资等。

(三)优化资金分配因素和权重。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 务和特点,按照客观公正、简便易行的原则,将因素和权重确定 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 30%、相关人群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政策因 素 30%、绩效等考核结果 10%,四大类因素相对独立。

(四)突出资金支持重点和增强基层自主权。明确衔接资金 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倾斜,优先支持巩固脱贫难度 大、乡村振兴底子薄的地区发展,避免‚撒胡椒面‛。并要求各 省分配资金时根据各县实际情况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 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五)发挥项目库的作用。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 坚成果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 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

(六)资金分配程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当年衔接资金分配 建议方案报送财政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 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最终的分配方 案,将衔接资金预算下达。分配方案不再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农 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或备案。

(七)其他方面。

一是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  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同时明确县级可统筹 安排不超过 30%的到县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 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二是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 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

三是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 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平稳。

四是本办法自 2021 年 3 月 31 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