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系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决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坚定坚决维护和保障师市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兵团安委会《关于印发〈兵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安委发〔2022〕14号)文件要求,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一)各级党委要定期组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及时跟进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自觉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正确处理好发展和安全关系,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宣传部,各团,各开发区)
(二)各级党委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成员“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将安全生产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党委常委会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投入、重大安全项目建设和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重大问题。(责任单位:各团,各开发区)
(三)各级党委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由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担任本级安委会主任,实行安委会“双主任”制,由多名分管生产、城镇、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责任单位:各团)
(四)各级党委常委会成员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要将安全理念贯穿全过程各环节,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生产同安排部署、同组织实施、同监督检查,定期主持召开会议,研判分管行业领域和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化解措施。(责任单位:各团,各开发区,师直属单位)
(五)各级党委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工作报告,纳入常委会工作报告。将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作为干部考核、有关人员考察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各团)
(六)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纳入党政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并及时跟进督促检查。(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办公室,各团)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七)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认真听取阶段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及时研究制定防范化解重大或突出安全生产问题措施。(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八)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师市党委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九)把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等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责任单位:师市财政局,各团,各开发区)
(十)强化各级安委会办公室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落实专人管理,认真履行好统筹协调、考核巡查、警示提醒、挂牌督办、提级调查等职责。(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
(十一)各级安委会办公室每月要组织行业监管部门开展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分析研判会,认真分析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和潜在风险隐患,并督促各项防范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直属单位,师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十二)制定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厘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责任,完善各环节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监管,切实保障用工人员生命安全。(责任单位:师市人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各团,开发区)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加强新业态新风险安全监管工作措施,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原则厘清部门职能交叉间的工作职责。(责任单位:师市安委会办公室,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
(十四)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落实“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要求,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有序组织实施,依法依规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实施、同检查、同考核。(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十五)全面梳理直接关系安全的下放事项、逐一评估,对基层接不住、下放效果不好、审批把关不严的要及时纠正,对梳理不认真、评估走过场,不顾基层实际下放责任、一放了之造成基层无力承接、监管乏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下放责任单位的责任。(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项目建设和储备,根据兵团应急管理体系“十四五”规划,结合师市实际需要,由各级发改部门牵头,住建、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申报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和长期发展的项目。利用可克达拉智慧城市建设契机,积极推动智慧应急、城市安全风险综合监测预警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师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十七)认真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做到严格落实。强化事故追责,对不认真履职尽责,要依法依规依纪从严从快追究直接责任和属地党政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师市纪委监委,各团,各开发区)
(十八)认真学习《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做到规范执行,做好安全生产领域问题线索移送各环节工作。(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十九)认真做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学习和贯彻落实,做到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师中级法院、检察分院,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二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二十一)严格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一案双查”,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既要追究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要倒查追究属地党委政府、监管部门责任人责任,重特大事故还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责任单位:师市纪委监委,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二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全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安全监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职责的,严格追究审查批准责任、安全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二十三)对发生较大事故或30天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团,开发区,企业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约谈。(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
(二十四)贯彻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新兵党办发〔2017〕86号)文件要求,将每年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充分运用到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等方面。(责任单位:师市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局,各团)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二十五)企业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重要内容纳入企业学习和培训,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兵团,师市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企业安全生产三级培训教育。(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六)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预算,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按标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七)企业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八)企业要建立健全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压实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风险隐患长效管控工作机制,规范发包、出租、现场作业等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二十九)高风险企业严格落实“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要求,按计划完成自动控制改造,努力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市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认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组织开展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等,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三十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严肃查明并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上级公司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三十二)对上级检查发现以及职工群众举报经核查属实的重大事故隐患,比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三十三)企业必须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施工现场带班等责任制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师市生产经营单位,各煤矿)
(三十四)强化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突出厂长、矿长、董事长、校长、院长、班组长等“关键少数”人员安全责任落实,压实压紧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最后一公里”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三十五)结合师市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总体方案,持续落实师市领导带队检查工作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制定实施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检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强化责任落实,细化工作措施,深入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三十六)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清单,按照“清单化管理”“台账化销号”要求加强督办整改,直至彻底整改消除,确保生产安全。(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三十七)以“打非治违”为重点,紧盯风险较高、事故易发的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消防、森林火灾等重点行业领域,严格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重点行业领域企业)
(三十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报告”制度,实行发现问题、信息处置、移交办理、信息公开、提级核查、重点督导、考核通报全过程闭环管理。(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三十九)紧盯大班次煤矿、燃气场站、客车、农用车等存在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由各级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的,坚决采取停产停工、追究刑责等措施。(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执法工作通报机制,定期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情况进行通报,对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一)梳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果,按照“两个根本”(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求,总结形成长效机制,破解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责任单位:师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牵头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四十二)严把规划关,要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和论证工作,对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要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和论证。严把项目审批关和建设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领域高危项目和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部分传统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转移到师市的,不得以集中审批为名降低安全门槛。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水利、工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联合建立健全加强项目审批环节安全审查机制以及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招商引资关,坚决遏制“两高”(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盲目发展,严禁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落地师市。(责任单位:师市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工信局、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三)对已审批的重大项目开展安全风险普查,摸清重大项目安全生产现状,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要督促整改,对“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对违规审批、强行上马的不达标项目坚决关闭取缔,造成事故的将终身追责。(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四)危险化学品行业监管部门要牵头制定“禁限控”目录,不得上马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地方规划、行业规范标准以及已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五)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老旧装置,设备设施等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完善分级分类管控措施,深化对老旧装置安全运作的监控监管,健全完善长周期安全运行的技术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行为
(四十六)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健全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和查处管理办法,严厉打击企业超越资质、挂靠、出借、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师市住建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七)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行为,对高危行业施工项目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要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八)严厉打击挂靠资质行为,对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四十九)对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的,或未将承包商及作业人员统一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严格依法处罚。(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九、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五十)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建立员工档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职责。(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五十一)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规规定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不得以保证安全生产的名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五十二)用工单位要加强对基层一线班组长、员工教育培训,特别是危险岗位人员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严禁上岗作业。(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五十三)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用工“黑企业”,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提供法律保护和援助。(责任单位:师市司法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师市总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五十四)危险岗位要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减少危险作业区域灵活用工人员。对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行业领域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五十五)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缴齐各类保险,特别是必须缴纳工伤保险,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保障。(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五十六)强化重点打击,严厉打击建筑施工项目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许可无证施工,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矿山大班次,超层越界私挖滥采,用假图纸假密闭、假台账隐瞒作业地点、蓄意逃避监管,面包车、私家车、客车非法营运,货运企业“大吨小标”“大罐小标”等违法违规改装,油气管道附近乱挖乱钻,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销售,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等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对查出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按照“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隐患、惩治一批典型违法行为、通报一批黑名单生产经营企业、取缔一批非法违法企业、行刑衔接一批重大隐患不治理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要求,彻底铲除非法违法的土壤和空间。(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五十七)对生产经营单位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五十八)紧盯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城镇燃气、消防、危险化学品、烟火爆竹、旅游、生态环境等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扎实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道路交通“减量控大”专项整治、“打通生命通道”专项行动等,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师市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五十九)健全完善师市公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通道,深挖严挖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猫鼠一家”的腐败行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师市纪委监委,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严格监管执法,加强对不放心重点单位的盯守监管,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处理,拿出硬招实招坚决整治,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重惩处并公开曝光,绝不手软,切实起到震慑警示和宣传教育作用。(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六十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强化作风建设,坚决解决监管执法浮于表面、走马观花,缺乏较真碰硬精神,执法宽松软,“盯不住”等问题,要深入一线排查重大风险,全程跟踪问题整改落实,以过硬作风推动师市各项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制度措施落实,对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督促整改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部门职责、监管人员和监管条件等制定并严格执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执法检查重点和频次。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考验。(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三)严格落实《兵团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领域联合执法机制和安全生产监管领域异地交叉执法检查长效机制,加强“互联网+执法”系统在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中的运用,充分利用在线远程巡查、用水用电监测、电子封条等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非法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执法效率。加大对关停企业的巡查力度,对关闭和长期停产停建矿山要派驻驻矿员或加强巡查,停止供电,严防明停暗产暗开。(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四)安全生产执法要理直气壮,紧盯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不放,突出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大呼隆”等粗放式检查。要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得选择性执法,不得宽松软,不得走过场。(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五)要按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层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和重点执法事项,突出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六)强化专业执法,建立健全专家服务长效机制,聘请行业专家或第三方参与部门执法检查,解决执法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七)加强交叉互检,每年组织至少2次各团、重点企业交叉检查,促进相互交流、互换角色,相互提醒安全隐患、相互提高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六十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1次本系统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对执法检查企业数量明显偏少、检查多执法少、执法多处罚少,特别是只检查不执法或只执法不处罚的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形式督促整改。(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
(六十九)规范自由裁量权,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惩,不得以责令限期整改措施代替处罚;对未按期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场所,必须依法予以取缔;对不属于本部门权限的必须及时移交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司法局)
(七十)加大行刑衔接力度,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等法律规定,加强事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司法,不得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打招呼、请托说情等妨碍、阻挠、干扰行政执法的情形,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师市司法局,师中级法院、检察分院)
十二、着力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七十一)强化队伍建设,结合辖区企业数量、监管难易程度,配齐配强监督执法队伍,加快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建设,采取委托执法、派驻执法等方式,提升开发区、团场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七十二)严格落实应急管理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试行)》(应急〔2021〕93号),参照兵团实施细则,鼓励师市招录技术检查员和社会监督员,充实基层安全监管技术力量。(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司法局,各团,各开发区)
(七十三)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所有执法人员要通过网络学习、集中培训等方式完成入职培训、复训、轮训等,坚决做到持证上岗。提升专业技术保障能力,提高安全生产相关学历、职业资格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在执法队伍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七十四)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装备、车辆等保障机制,规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着装,结合财力情况和工作需要保障安全监管执法经费,逐步配全配齐执法车辆及装备。(责任单位:师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十三、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七十五)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大举报奖励政策宣传,通过电视、广播以及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广泛宣传举报奖励政策,鼓励群众和企业职工举报身边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及时办理举报案件,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保护举报人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七十六)健全完善《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拓宽宣传、举报渠道,引导增强职工群众关注和参与安全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各团,各开发区)
(七十七)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网站、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七十八)严格落实师市突发事件报送制度和事故统计直报制度,对突发事件不得以层层审查为由拖延信息上报时间。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和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各团,各开发区)
(七十九)认真宣贯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对谎报、迟报、瞒报事故的,要对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从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相关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各团,各开发区)
(八十)对谎报、瞒报事故,性质恶劣或影响较大的事故,由上一级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责任单位:师市应急管理局)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八十一)积极发挥师市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工作领导小组、师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师市安委会统筹协调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的安全监管工作,既要牢牢守好安全底线,也要统筹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师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卫健委)
(八十二)严格落实领导挂钩帮扶企业制度,树牢行业部门与企业间清亲关系,完善企业复工复产安全防范保障机制建设,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整改重大问题隐患,严防企业超能力、超负荷、超范围生产和建设项目抢工期、抢进度等情况出现。切实将监管与服务的着力点放在企业自觉提升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上。(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
(八十三)强化应急准备,对照师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能力。(责任单位:师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团,各开发区,师市生产经营单位)
(八十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严禁安全监管执法“简单化、一刀切”,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不得一停了之、一关了之,甚至一个企业出事故就关停一片,要强化精准监管,以高水平的安全监管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师市政务服务办公室,各团,各开发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