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守护你的安全
作者:郑娅莉 王钰

2016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表明了国家禁止家庭暴力的坚决态度。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民事强制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签发率不高、执行难等问题。日前,兵团法院、妇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卫生健康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意见〉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强调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实施,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更多保护。

强化多元联动,共筑人身安全保护“防火墙”

家和万事兴,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暴力不仅对家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侵害,更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安定和谐。

据介绍,自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以来,兵团法院系统共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68件,作出保护禁令65件,延长保护禁令1件,准予撤回申请1件,结案率100%。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以来,兵团辖区家庭暴力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不过,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敢、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较为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实施实效。”兵团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徐丽丽说。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办法》作出了一系列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兵团法院、妇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和卫生健康委等单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建立完善反家庭暴力协同联动工作机制,推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落实。

反家暴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人民法院作为重要职能部门,《办法》规定,由各师中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各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制定解决方案。

兵团各部门依据《办法》,以师市为单位,由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与各部门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人员建立工作联络群,协调本辖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调查、执行、监督、回访以及信息反馈等相关工作。

注重理念引领,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实践中,存在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却不能拿起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的情况。”徐丽丽介绍,为此,《办法》强调了相关部门的适时介入,对于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具有保障性、兜底性的重要意义,让弱势群体看到希望,切实感受到法律和司法机关给其带来的有力保障与呵护。

《办法》以“依法、及时、有效保护受害人”原则为遵循,明确了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发现有人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告。该“强制报告”制度将缓解部分被害人不敢报案、不愿报案的尴尬和困境,便于最大程度上发现家暴现象并惩戒施暴者。同时,对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的救助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指出应对未成年人、老人给予特殊和优先保护,尊重其人格尊严,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加强心理疏导、干预力度。

此外,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门槛高、签发率低等现实问题,《办法》要求,兵团法院要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立案开辟“绿色通道”,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者诉讼服务中心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导诉服务。

兵团法院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查、询问当事人或组织听证等多种形式进行;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的,可不出庭作证,由法院审判人员或者邀请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组织、义务教育机构等工作人员在场,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专门的审判团队审理涉及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审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可以由审判人员与妇联组织中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也可以邀请妇联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

细化执行程序,部门协作提升保护实效

《办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强制执行、协助执行部门具体如何协助等作出进一步细化落实,要求兵团公安机关应加大家庭暴力警情处置力度,在接处警过程中发现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应当予以制止并依法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如实记录在报警回执中。

兵团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代理人自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审查材料;由兵团公安机关协助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在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协助送达当事人,及时向被申请人发出家庭暴力告诫书或者警示告诫被申请人不得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预防家庭暴力行为的再次发生。

兵团公安机关对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被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对被申请人不构成犯罪,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当通知人民法院,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实进行调查、固定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兵团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兵团公安机关积极协助执行。

“《办法》细化执行程序后,真正实现了部门联动,大大提升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的目的、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徐丽丽介绍,居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也可以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同时,兵团司法行政部门将畅通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多种诉求渠道,接受家庭暴力投诉,为家庭暴力纠纷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服务,保证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调处,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对家庭矛盾、抚养、赡养等纠纷案件,及时进行调解和说服教育,防止矛盾激化。


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如何用?

一、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至申请前连续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材料。

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载明双方身份情况、具体的请求及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详细情况;

2.身份证明。双方身份情况、家庭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提供对方证件、户口本、结婚证等确有困难的,可在法院协助下向有关部门查询)

3.证明材料。包括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就诊记录,受他人暴力威胁的视频、录音、聊天记录,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施暴人自书材料如悔过书、保证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实质是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是一种对人身安全威胁性极高的行为,这与普通的家庭矛盾、吵闹有本质区别。因此,法院将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综合作出判断,建议受害人在平时注意通过多种渠道收集相关证据。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收费?

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此外,家庭暴力受害人还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效是多久?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四、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防护”措施有哪些?

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并远离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如工作地点等;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什么后果?

违反人身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其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