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师市辖区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小额信贷政策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根据《关于兵团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小额信贷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要求,现就落实师市辖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贷款额度及期限。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额度单笔不得超过8万元,单笔期限不超过6个月。

二、关于延长政策期限。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实施期限从原定的截止日2020年9月15日,延长至2020年12月5日,即贷款最终到期日为2020年12月5日。

三、关于贷款还款日。

2020年12月5日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最终到期还款日,也是小额信贷利息最终结息日。

四、关于贷款合同签订。

各承贷银行与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合同需按整月签订,贷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并在合同中明确签订日的具体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五、关于付息和贴息。

个体工商户每三个月向银行支付应承担的50%利息,师市财政局每三个月向承贷银行拨付50%贴息。贷款期限不足三个月的,按照实际贷款月数付息和贴息。

六、关于贷款到期回收。

2020年12月5日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最终到期日。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各团场(街道)要主动配合承贷银行催收贷款,确保贷款按期回收。

七、关于信贷风险防范。

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为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各团场(街道)要加强风险防控,发挥由团场(街道)主要负责同志、专职人员和承贷银行工作人员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工作办公室的职能,切实做好贷款“两级联审”、贷后跟踪监管及贷款到期的回收工作。

调整延长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执行期限,是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工作部署,按照保市场主体的要求,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力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做出的一项重要政策调整。各团场(街道)、承贷银行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严格落实补充通知要求,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全力做好贷款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确保师市辖区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政策落实落细。

联系人及电话:

陈静   8182283、13779565999



                     第四师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