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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师市公共场所领域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2023-12-13 来源:  作者:赵丽  编审:卫健委  浏览量:1311 

2023年师市公共场所领域典型案例通报

为加强全民普法工作,引导社会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和警示作用,现将2023年师市公共场所领域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特克斯县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例简介】2023年6月25日16时,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人七十八团的特克斯县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于2023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25日期间擅自从事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经查实,该酒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方可营业。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开店并不是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开门营业,在师市以下类公共场所均需要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一)住宿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二)沐浴与美容、美发场所: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院;(三)休闲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健身场所:游泳(场)馆、健身场馆;(五)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购物场所:商场(店)、书店;(七)就诊与交通场所:候诊室、候车(船)室。

案例二、可克达拉市某宾馆未按规定对顾客用口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8日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人位于六十六团的可克达拉市某宾馆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宾馆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口杯,未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经查实,该宾馆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温馨提醒】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提供给顾客重复使用的床单、枕套、被套、毛巾、浴巾、浴衣、杯具、洁具、拖鞋、美容美发工具、修脚工具以及其他重复使用且与皮肤黏膜等接触的物品,如清洗、消毒、保洁不规范,极易造成传染病传播。公共场所经营者除做好环境卫生的清洁外,还应当保证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避免交叉感染。

案例三:可克达拉市某酒店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28日四师可克达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监督人位于六十三团的可克达拉市某酒店进行卫生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安排未获得健康合格证明的武某某打扫客房,直接为顾客服务。经查实,该酒店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贴士】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醒】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安排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时,不论是试用期、临时工都应当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能上岗。在经营过程中时刻注意健康合格证明有效期,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