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精神,自2023年12月15日起执行“普通门诊诊察费”等35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同步调整相关项目的医保支付标准,项目名称、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见附件。
《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项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