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兵团启动的“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以及兵团健全和转变“政”的职能需求,承接兵团授予四师行政许可“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师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报兵团教育局及有关部门备案。
教育局窗口首席代表参照自治区、伊犁州、伊宁市的相关文件,起草完成了《第四师可克达拉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并征求了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由师市教育局、师市民政局、师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
设置标准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保持一致,按照兵团的文件要求,具体场所面积,楼层要求由各师市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在具体场所面积和楼层进行了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培训机构场地必须在3层以下1层以上。(张江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