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师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暨兵团人口统计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农四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暨兵团人口统计调查办公室
(2012年2月5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要求,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四师在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同时,开展了兵团人口统计调查工作。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在全体普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通过广大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四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暨兵团人口统计调查和数据处理工作。现将快速汇总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驻总人口②
四师总人口(截止2010年11月1日零时) 214077人(下同),同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2000年11月1日零时的214229人相比,十年共减少152人,下降0.07%。 (若包括师离退休后到师、团外居住的14728人,四师总人口为228805人)。
二、家庭户人口
四师共有家庭户③88377户,家庭户人口205316人,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2.32人,比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2.97人减少0.65人。
三、性别构成
四师总人口中,男性人口109792人,占51.3%;女性人口104285人,占48.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的107.3下降为105.3。
四、年龄构成
四师总人口中,0-14岁人口32297人,占15.1%;15-64岁人口153617人,占71.8%;65岁及以上人口28163人,占13.1%。同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6.8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上升0.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7.0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四师总人口中,汉族人口167778人,占总人口78.4%,各少数民族人口46299人,占总人口21.6%。与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相比,汉族人口减少6909人,下降3.9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6757人,增长17.1%。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四师总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16722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人口3272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人口89533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人口54515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相比,每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436人上升为781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1486人上升为152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3582人上升为4182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2880人下降为2547人。
七、城镇和非城镇人口⑤
四师总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67295人(不包括团场中团部常住人口3千人以下的团部人口),占31.4%;居住在非城镇的人口146728人,占68.6%。与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18582人,非城镇人口减少20799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8.7个百分点。
八、团场人口
四师总人口中,团场人口184427人,占总人口86.1%,与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相比,团场人口减少2217人,团场人口占总人口比重下降1.0个百分点。团场共有家庭户77069户,家庭户人口183999人,平均每个家庭户人口2.39人,比2000年四师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暨人口统计调查3.14人减少0.75人。
九、各团人口分布
单位 | 人口数(人) | 各团占师比重(%) | |
2000年 | 2010年 | ||
四师 | 214077 | 100 | 100 |
61团 | 12169 | 5.91 | 5.68 |
62团 | 18689 | 8.48 | 8.73 |
63团 | 8793 | 4.09 | 4.11 |
64团 | 23586 | 9.47 | 11.02 |
66团 | 27337 | 11.9 | 12.77 |
67团 | 8361 | 3.4 | 3.91 |
68团 | 9088 | 4.3 | 4.25 |
69团 | 5896 | 3.3 | 2.75 |
70团 | 12524 | 5.72 | 5.85 |
71团 | 10961 | 6.49 | 5.12 |
72团 | 9559 | 4.87 | 4.47 |
73团 | 7155 | 3.16 | 3.34 |
74团 | 2759 | 1.51 | 1.29 |
75团 | 2789 | 1.68 | 1.3 |
76团 | 8756 | 4.77 | 4.09 |
77团 | 6408 | 3.7 | 2.99 |
78团 | 4909 | 2.07 | 2.29 |
79团 | 4688 | 2.32 | 2.19 |
注释:
①本公报中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②四师人口是指按《兵团人口界定办法》规定的人口。具体是由居住在18个农牧团场、独立工矿区辖区内的常住人口,驻地方城区的师直属单位人口组成。
③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师直属单位人口统计调查的家庭户计算方法是:女方带孩子为一户、男方一人为一户。
④城镇人口:四师城镇人口由团场中团部常住人口超过3千人的团部人口和师直属单位人口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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